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等向社会募集资金,未按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偿还本息或者给予回报的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信证明。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推介会、传单、短信等渠道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权益的形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
(4)吸收公众资金,即,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具备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起公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余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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