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家祖坟立纪念碑是为了怀念先人、供奉祖先,但立碑不成反倒造成伤害就显得得不偿失,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太师屯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建立纪念碑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目前该案已经结案。
原告袁某诉称,其夫郑某家的祖坟在被告彭某家的承包地内,2011年,郑某兄弟三人商议后决定在祖坟上立一座纪念碑,并于同年4月立起水泥纪念碑一座。2011年5月,彭某发现地里的纪念碑后便将其放倒,后经村干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彭某家补偿郑某兄弟三人各50元,但放倒的纪念碑不能再动,保持原样。谁料2012年6月,彭某的丈夫将纪念碑掩埋在自家承包地内。袁某的丈夫郑某发现后,便同家人一起找到彭某与其理论,但在理论过程中发生口角并撕扯,造成原告袁某受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后住院治疗14天,花费医疗费2800余元,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彭某辩称:袁某所述的不是事实,是袁某先动手对彭某进行殴打,彭某并没有打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彭某因掩埋原告家祖坟纪念碑产生矛盾,双方当事人未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反而发生口角并进行厮打,根据该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告袁某的伤情系与被告彭某撕扯过程中造成,原、被告均有过错,双方对于纠纷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故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袁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等损失2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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