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认罪认罚一般会判刑的如下: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
认罪认罚减刑的情形有:
1、还没有判刑和执行刑罚,不存在减刑问题,而是从轻减轻处罚;
2、至于如何从轻减轻处罚,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酌情决定。如果不是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最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恶性刑事案件,指的是社会危害重大、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之类的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其他严重的破坏性犯罪;
4、减刑,指的是判刑以后,在执行刑罚期间,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的,依法给予减去一部分刑期,缩短原判刑罚。
一、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1.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对于罪犯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2.减刑条件:在具体实践中,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3.假释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有哪些
量刑情节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性质各不相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对量刑情节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一)法定情节。
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第一,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第二,从轻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第三,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酌定减轻。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四,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的方法处理,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些措施是了结案件、进行善后处理的办法,不是刑事处罚或者司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
(二)酌定情节。
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同,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不同。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相同类型的犯罪,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情况下发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大不相同。
4、犯罪侵害的对象。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在严格运用法定情节的同时,还必须重视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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