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造假借条都不能使得借条有效,如果对借条的真伪有疑问,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1、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在经济交往中,任何资金的流动,必然要流下财务痕迹。特别是大额的现金流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都要涉及银行等财务机构。当事人如果在银行存取款,那么银行都会有收付款凭证。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
2、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3、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通常伪造的借条包括伪造借条内容、伪造时间、伪造签字、伪造指纹手印等等,权利人可通过司法鉴定对借条进行真伪鉴定,真伪鉴定有笔记鉴定、借条生成时间鉴定、指纹鉴定等等。
一、伪造借条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诉讼诈骗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五种表现:
1、当事人本人或者指使他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院裁判诈取公私财物。
2、一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恶意串通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使之作出虚假陈述、鉴定或勘验结论,进而导致法官作出错误的裁判,获取不当利益。
3、原告和被告串通,或者原告或被告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并不存在的法律纠纷,进而提起诉讼,损害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共同诉讼中,一方的诉讼代表人与他方当事人或己方的部分当事人损害其他诉讼主体的利益。五是原告和法官串通,虚构案件,违反程序,非法制作裁判文书,侵占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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