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征地赔偿标准如下:1、市区一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0000元/亩调整到46750元/亩;2、二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到43200元/亩;3、三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5250元/亩调整到41125元/亩,4、四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3350元/亩调整到38775元/亩。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
各地高速公路征地赔偿规定
我省今年首批开工的沈阳至彰武等3条高速公路开始进行征地,其征地补偿首次按最新标准执行。这是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召开的2005年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介绍,今年我省计划开工沈阳至彰武等9条高速公路建设,年计划投资100亿元,新建、在建高速公路总里程达1131公里,相当于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的2/3。而今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各市、县政府作为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的责任主体,对征地补偿安置负全责。
其补偿标准也将执行刚刚出台的《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其中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一棵盛果期的苹果树最高补偿可达到1200元,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补偿标准均为我省历史最高水平。
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此次征地在土地核查确认中,所提供的权属、地类、面积必须征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同意,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费。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将最后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设立征地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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