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按照《解释》
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拖着伤者逃逸故意到车轧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为已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因此不应再被作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由,否则有违“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看到交通肇事,而这种肇事行为当事人员主要就是因为没有法律意识,并且将自己的生命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置若罔闻,所以进行了一定的违章行为,并且发生事故之后不具有责任心逃跑。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1.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
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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