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丢失的,可以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去办理离婚手续时,发现结婚证丢失的,可以先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经过查证,确认属实的,会为当事人补办结婚证,拿到结婚证后,再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请求,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现在怎么办离婚手续
办理离婚的手续是:
一、协议离婚
1、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
(二)当事人户口本;
(三)结婚证;
(四)离婚协议书;
(五)证件照。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审查期内,随时有权撤回离婚申请。
3、度过冷静期后,颁发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将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双方维持夫妻关系。
二、起诉离婚
1、确定管辖法院,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法院接受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发送立案通知书,要求其缴纳诉讼费。
3、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至被告,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4、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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