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起诉后又撤诉的的情况,即使算是形式上的第一次,但也只是仅此而已,未必能起到促进离婚的实质作用:
1、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法院在准予撤诉的裁定中只能表述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至于你为什么撤诉,想达到什么目的,别人不清楚,而且让人有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尚可维持,自己起诉离婚是错误的,所以撤诉这种印象。
2、有人在起诉后,在法院尚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尽快实现自己已经第一次起诉了这一目的,就立马撤诉,被告根本不知道原告起诉离婚,更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而离婚,也就是说,原告的所谓第一次离婚对被告来说实际等于没有,而且在原告以后再起诉离婚时,被告可以提出同上一点的理由:你起诉又撤诉了,说明那是感情还好。如果法官认为原告已经起诉一次了,现在又起诉了,所以可以考虑判决离婚了,这对不愿离婚的被告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有脑筋的法官也不会认可这种所谓第一次起诉的效果的。
一、撤诉后再起诉有什么后果
撤诉后再起诉是有影响的。在民事纠纷中,常常有原告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对自己提起的诉讼有了反悔之心,也会萌生想要撤回诉讼的想法,然而大家都知道法院是一个威严的地方,任何人都不应该去亵渎法律的权威,如果提起撤诉又害怕之后再难主张同一权利。原告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被告因出国缺席判决的后果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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