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驾驶证处20~200元罚款行为
时间:2023-05-10 10:05:14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申报变更信息的;

注: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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