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主观要件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处罚
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