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3-06-12 20:40:29 4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回放:

1998年10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徐国庆授意被告人胡伟、潘益青以杭州指通经济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郑州市工商局指南制作公司北京办事处、海南指南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和杭州指通公司福州办事处名义,在上海、北京、广州、福州四地分别利用向当地电信公司租用4根DDN专线及申请安装的总计77门电话,在租赁的楼房内私自安装计算机等设备,通过国际互联网擅自经营澳大利亚至国际电信IP电话来电转接业务。2000年11月被告人徐国庆授意胡伟,以海南广告公司广州办事处名义与广州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中国联通专线接入海南指南广告公司服务意向书,从而利用中国联通东莞公司的托管机房,通过国际互联网擅自经营澳大利亚至国内电信IP电话来话转接业务。据中国电信集团《关于提供2000年1月?2001年2月澳大利亚至中国电信话量数据的函》证实:2000年1月至2001年2月期间从澳大利亚至打中国IDD电话务量为1600多万分钟,IP电话话务量为20多万分钟,IP电话的话务量仅占IDD电话的1.5%。被告人徐国庆、胡伟、潘益青在上述五地擅自经营国际电信IP电话来话转接业务的通话总时长为295315分钟,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共计人民币1245万元。

辩护焦点: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国庆、胡伟、潘益青的行为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人民币1245万元,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对电信资费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式、结果持有异议。

判决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国庆、胡伟、潘益青三名被告人在未批准的情况下私设转接平台,并用以从事国际电信IP电话来话转接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起诉书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徐国庆提起犯意,并指挥整个经营活动系主犯,胡伟、潘益青明知徐擅自经营澳大利亚至我国的国际电信来话业务,仍受徐指使,分别实施了设立与转接平台及维护管理平台技术运作以及租借房屋,办理专线接入申请手续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全案情况,可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判决如下:

1、判处被告人徐国庆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100万元;

2、判处被告人胡伟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10万元;

3、判处被告人潘益青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8万元;

4、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计算机等设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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