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
罪犯在被关押期间,故意殴打监管人员、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并造成伤害结果的时候,他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破坏监管秩序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不同的罪名。刑法理论把这种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的情况,称为想象竞合犯,或想象的数罪。想象竞合犯由于是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不能实际构成数个完整的犯罪构成,因此想象竞合犯实质上是一罪,不是数罪。根据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一个罪过和危害行为,不能进行重复评价和谴责,即不能重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置原则,是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不适用数罪并罚。
具体分析,罪犯在被关押期间故意殴打或体罚他人,可以造成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这三种不同的结果,对这三种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置。
第一,行为人殴打体罚造成他人轻微伤的。由于这种损伤尚未达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因而只触犯了破坏监管秩序这一罪名。当行为人多次殴打他人,或致多人轻微伤,达到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要求的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定罪处罚。
第二,行为人殴打体罚他人造成轻伤害时,行为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故意伤害罪(轻伤)、破坏监管秩序罪这两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比较,虽然法定最高刑都是有期徒刑三年,但破坏监管秩序罪只能判处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轻伤)还可以判处拘役、管制等较轻的刑罚。因此,破坏监管秩序罪重于故意伤害罪(轻伤),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定罪处罚。
第三,行为人殴打体罚他人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同样是触犯了两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刑法对于故意重伤的犯罪的处罚要重于破坏监管秩序罪。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殴打体罚他人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处罚。
此外,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二种以上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时,只能作为对罪犯从重处罚的情节,以破坏监管秩序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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