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或实施转让、出租、析产、抵押、典当、改变用途等违法及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对违法及不当增值部分不予补偿。
关于补偿内容及标准,《条例》(草案)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要求确定房屋征收的范围
在郑州市曾经有用透明胶带贴拆迁公告、贴后就撕去的高招;而杭州则曾有在杭州日报的广告栏登拆迁公告的绝招,想知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巧合的是过了三个月,裁决就下来了,被拆迁人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呢。于是去起诉拆迁许可违法,法院则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无情的驳回了起诉,直接剥夺了民众的诉权。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坚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坚持征收人有义务依法公告征收范围等事项,坚持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即使将房屋征收相关的内容公告。如果基层政府没有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即使公告”;那么按照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未依法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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