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舟山香港逗留签注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二、舟山香港逗留签注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及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3、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4、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三、舟山香港逗留签注办理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除“团队旅游”与“个人旅游”签注外,还须提交以下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
4、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
5、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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