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市车辆运营证办理的流程
1、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2、申请人持经营协议申请办理
3、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二、吉林市车辆运营证的办理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申请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5、《车辆检测合格证明》,车辆照片
6、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7、机动车保险单
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9、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10、安装车载GPS设备证明
1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协议
三、吉林市车辆运营证办理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个人应当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采取有偿出让方式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并根据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等,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数量,并适时调整,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许可时不得承诺许可期限内不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数量。
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个人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有符合有关标准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车颁发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运营许可延续;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方式、许可条件和出租汽车投放数量等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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