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相抵规则,又称损益同销,它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的规则。在民法上所称的损益相抵规则,其内涵是受害人基于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为损失减去利益的差额。
损益相抵规则的构成要件
(1)损害赔偿之债成立。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有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2)受害人受有利益,亦即受害人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获得一定的收益。这种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如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逾期抛售有价证券,受托人后因有价证券涨价而获益,也包括消极利益,如因合同违约一方当事人中止投资而给非违约方节省的材料、人工等费用。既可以是已经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本来应该取得利益。
(3)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利益的获得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说损害和利益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所发生(损益同源),获得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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