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释放通知书吗
取保候审不被关押,不存在释放证明,只有保证书和押金收据。
二、取保候审
1、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释放通知书范本
检释[]号
我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决定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_____,性别_____,现年_____岁,住_____,现羁押于_____看守所,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的规定决定释放,请即执行。此致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决定释放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已拘留的人不需要逮捕,或需要变更拘留、逮捕措施,或拘留、逮捕超过法定期限,以及决定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后,通知执行机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使用。
二、释放原因与法律依据要相互对应。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第四联执行机关退回后附卷。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