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多次进行招摇撞骗、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等情况。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如果犯罪分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那么在判决时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严重情节的具体表现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欺骗、诈骗等手段,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行为。该罪行的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诈骗金额巨大:招摇撞骗罪的诈骗金额应当达到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3次以上实施招摇撞骗行为;
(2)诈骗金额累计30万元以上;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2. 诈骗对象特定:招摇撞骗罪的诈骗对象应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金融机构、信用社工作人员;
(2)重要岗位、重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重要商业秘密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 诈骗手段多样:招摇撞骗罪的诈骗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2)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等有关证明文件;
(3)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4)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5)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代理关系等方式进行诈骗活动。
4. 社会影响恶劣:招摇撞骗罪行的严重情节应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对于招摇撞骗罪行的严重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于犯罪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犯罪分子若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判决时可以考虑缓刑的适用。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罪行包括但不限于多次进行招摇撞骗、诈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诈骗金额需达到5万元以上且具有诈骗金额累计30万元以上、诈骗对象特定、诈骗手段多样、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犯罪所得财物应予追缴或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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