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王某本是夫妻,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期间,妻子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9月的一天上午,在法庭就二人的离婚诉讼调解未果后,当天下午,两人又相约商量离婚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夫妻二人因言语不合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丈夫王某竟用右手将妻子孙某的左眼抠出,导致孙某左眼球被摘除。后经鉴定,孙某系重伤二级,七级伤残。
该案经东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用手将被害人孙某的左眼抠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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