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团伙中的个人的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可认定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组织、领导者,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并处没收财产;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并处罚金。
涉恶团伙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3)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威慑势力,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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