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3月1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入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健全保障制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在城镇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依照国务院《条例》第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和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依法推进。
2、以人为本原则。以推进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际行动,贯彻和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积极稳妥原则。做到先试点,后推开,尊重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三、缴存对象和范围
凡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其他未建立公积金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工作措施
1、降低门槛进入。降低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税前工资。赣州市中心城区的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6%、不高于12%;各县(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考虑到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刚起步,企业情况又不相同,除有条件参照现行缴存标准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实行低门槛进入。即:最低缴存额度以所在县(市、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的比例计算。
2、抓好试点、稳步推进。为了取得实施这项工作的经验,可在城镇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的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重点骨干企业中,选择若干生产经营比较稳定,企业运作比较规范,有一定规模,且领导支持的企业搞试点。在实际操作中,应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的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企业作为重点。有的企业,可以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技术骨干中先行建立,在城镇户口的职工和赣州籍农民务工人员中先行建立,做到逐步建立,逐步完善。
3、公积金提取。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由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属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此之外,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解除劳动协议等),可支取本人帐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4、支持职工购房贷款。职工所在单位及本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间和按时连续足额缴存时间均在1年以上,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1年内,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属办事处)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有偿还能力的贷款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金额=家庭月收入×还款比例×12×贷款期限。
家庭月收入:为(借款人月缴存公积金÷借款人缴存比例+配偶月缴存公积金÷配偶缴存比例)÷2
还款比例:家庭月收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还款比例为30%以下;家庭月收入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元,承担还款比例在30%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以此累加;还款比例最高为50%.
职工贷款金额必须在其偿还能力范围内,最高金额、期限按《赣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执行。
考虑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处起步阶段,适当放宽其单位职工贷款总量,但贷款总量不超出本单位职工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倍。
五、加强宣传,各方配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动员工作,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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