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
无期、死缓罪犯减刑审核
审核对象:全省监狱呈报拟减刑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
审核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具体由内设的狱政管理处经办。
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21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审核内容:
1、原判死缓罪犯,服刑是否满2年;
2、服刑期间是否有故意犯罪行为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具备刑法第50条之规定;
3、原判无期罪犯是否服满2年,是否具备刑法第78条之规定;
4、罪犯服刑期间获得的考核奖励情况。
办事程序:
1、专干初审监狱呈报减刑材料;
2、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3、狱政处处长审核;
审核时限:20个工作日。
监管措施:
1、监狱呈报前,公示拟报名单;
2、省局审核后,报请省高院裁定;
3、省高院裁定后,由各监狱公布结果;
4、日常检查与监督。
办理机构:湖南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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