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还应判为绑架罪么
时间:2023-03-30 05:30:20 3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如果对第三人实施了绑架行为,仍然以绑架罪定罪,但是如果未实施绑架行为,因此并不能将致第三人死亡的情况归入绑架罪中,而是另一个独立的行为,触犯独立的罪名。

一、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具体如下: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两个不同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

(3)客体要件不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

二、绑架罪的法定刑是什么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绑架罪的法定刑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造成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于:

1、抢劫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场交出财产或者当场抢劫财产;

2、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劫持他人,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被绑架人安全的担忧,迫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交出某些财产,以换取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财产通常不是当场取得的,而是在未来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取得的;不是被绑架人直接交出财产,而是被绑架人的亲属。

三、对绑架罪加重情节的认识

绑架罪的加重情节:

1、杀害被绑架人的;2、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触犯数个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绑架罪结果犯量刑处罚。因为重伤或死亡作为绑架罪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作为包容犯可作绑架情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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