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
时间:2023-03-09 10:11:45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生效,协议中就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除非一方证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变更或撤销。

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应当视为协议所附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不应按协议处理,应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一、财产分割问题,请问当事人是否可以反悔

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可以反悔。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或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已经离婚,一方对于已经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允许撤销。

二、关于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相关情形

(一)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或双方就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仅仅是对协议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缺乏保障,有必要给与司法救济途径。

(二)男女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曾经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办理了离婚登记,发给了离婚证。如果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三)可以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发现欺诈、胁迫的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唯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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