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众所周知,酒后驾车会受到处罚,如造成交通事故,还应向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酒局结束的小李乘坐了醉酒驾驶的小王的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人受伤,车辆损毁。交警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不承担事故责任。小李向小王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一系列经济损失,但小王拒绝支付,故小李起诉至成武县人民法院。
本案中,虽然是小王酒后驾车导致双方受伤,负全责。但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小王和小李之前并不认识,小李无偿搭乘小王的车回家,所以也要承担因接受无偿帮助而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小李明知小王醉酒的情况下不制止小王采取其他更安全的方式离开,也负有责任。
本案不能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小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所以可以减轻小王的民事赔偿责任。小李既然无偿乘坐小王的车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样小李也要承担责任,因为他明知小王喝酒了却不制止他驾车,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判定小王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小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930.35元;小李自负3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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