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责任的人和条件是不同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仅限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只能永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最终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相比没有实质性变化,普通合伙人最终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在正常情况下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并无本质区别。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有过错的执业合伙人才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根据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可见,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完全是根据其出资情况确定的;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是根据其执业行为来确定的。其次,他们对合伙企业事务有不同的管理权。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经营和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和管理。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任何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经营和管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划分依据不是合伙人的身份,而是合伙人在其专业活动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看出,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最适合于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经营者(普通合伙人)分离的创业团体;有限责任合伙最适合由专业人士大规模经营的中介服务集团
全文6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