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私自转让宅基地给某厂,因办不上土地使用证被厂方告上法庭。甘肃省民勤县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土地转让协议,判令林某返还所收款项。
林某是甘肃省民勤县三雷乡的农民,在城郊有23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林某私自以7.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冷饮厂,并承诺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为确定转让协议,该厂预付给林某押金3000元,剩余7万元议定拿到土地证后一次付清。后来,因为土地证不能办理,该厂将林某告上法院,要求林某返还3000元押金,并解除土地转让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私自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属违法,双方的转让协议无效,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林某应该退还所收款项。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土地转让协议,判令林某归还押金。
评点:宅基地虽然是林某的,但他无权私自转让。《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林某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且《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况且,该案又涉及到农用土地转成非农业建筑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林某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显然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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