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毒食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时,该罪行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生产有毒食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同时,该罪行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行 为 : 掺 入 有 毒 、 有 害 的 非 食 品 原 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将受到以下法律制裁:
1. 违反该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2.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生产有毒食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并且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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