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的其他法律规定
时间:2023-03-14 16:51:26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往往自行隐避或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及追捕。客观上说,这种行为必然会影响司法机关的追诉、审判等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这些都是犯罪的后续行为,所以根据刑法理论的规定,不再定窝藏罪。但如果这一行为超出了先行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构成的话,就另行论罪。

共同犯罪人相互间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交待共同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前提条件。故共同犯罪人相互间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

被窝藏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时,是否构成窝藏罪的共犯?共犯成立说认为,刑法不处罚行为人自身窝藏行为,是因为没有期待的可能性;但教唆他人窝藏自己,则使他人卷入了犯罪,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共犯否认说认为,被窝藏的犯罪人不能成立本罪的主体,因而不能成立共犯。①赵秉志教授同意第二种观点。他认为,犯罪的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属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窝藏罪。既然自己不构成窝藏罪,那么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同样不应当以窝藏罪论处。笔者亦同意这种观点。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如果已满16周岁的人与未满16周岁的人共同实施了窝藏行为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应对已满16周岁的人单独定罪。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对于一些犯罪行为发现之后不进行检举的话,那么可能会构成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窝藏罪,当然仅仅是不检举,没有从事一些窝藏的行为,也不会构成该罪名,这里的窝藏罪名主要是为其提供一些住所等等。

一、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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