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时间:2023-06-27 22:21:22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然债权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有执行力,请求力和保持力,自然债权是指自然债权是指不具有法律债权的全部权能的债权,它是欠缺法律债权效力之一而产生的,又被称为不完全债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客观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使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从客观方面来看,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如下的构成要件,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即有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具体阐述可参考以下法律依据。

二、债权转让可以告知本人吗?

需要。因为债权人在转移债权前是否告知债务人,是该转移行为是否会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人转让债权钱,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就擅自转移债权的,那么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约定通知方式的,那么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通知。

三、合同主体是指什么

合同主体指的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享受的权利是另一方所应尽的义务,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则是一方所享受的权利,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或者当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债的主体变更,并没有改变合同关系主体相对性的特点,因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关系中,都已经成为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合同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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