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姻问题的人在咨询律师时经常会听到“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这一说法,这“六个月”的来源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通常在六个月内原告是不能再提起离婚之诉的。被告也正是依据这一点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但是此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假设在这六个月内又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理由,那么原告就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在不足六个月的时候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关于什么样的情况和理由能被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总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新的事实能否构成对夫妻感情的严重影响,以及能否足以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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