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审批流程
申请、审查、处理、审核、决定、制定决定文件、送达
二、桂林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审批办理地点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区全科无差别受理11-26号窗口
三、桂林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审批受理条件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2009年11月5日印发)第七条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4.在设区的市的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在国家及自治区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桂金办发〔2017〕17号,2017年8月10日印发)第六条,新申请设立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应具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符合条件的主发起人;
2.具备通过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平台全流程线上完成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条件;
3.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4.公司注册地与网络平台注册地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
三、《关于放宽空白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金办函〔2015〕317号,2015年5月25日印发))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在空白县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资产必须达到出资额1.5倍(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自由货币资金(函银行存款、国债、股票等流动性较强资产)须超过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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