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何弊端
时间:2023-07-27 09:13:31 4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将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弊端有:子女未经过父母同意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且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父母无法要求取消交易;子女因法律问题被法院查封房产;子女将房产设置抵押权;子女死亡,房产作为遗产被划分继承等。

离婚将房子赠与未成年孩子协议书能否撤销

不能撤销,离婚协议里约定把房子给孩子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促成离婚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使房子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因为离婚财产分割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属于特别法,因此不可随意撤销。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该赠与一般是不能单独撤销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因欺诈、胁迫等事由导致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部分或整体撤销,因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赠与子女房产可以同时撤销。「注意」如夫妻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拒绝按协议约定为子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这样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赠与方拒绝按协议约定为子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撤销对子女的赠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是可以起诉要求赠与方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及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

法律上来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因离婚协议涉及人身、财产关系,具有整体性,离婚协议的达成并不要求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而且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往往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作出的承诺。因此,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的,那么离婚协议相对方或受赠子女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从法律角度来看,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权属及赠与的约定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协议。通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赠与,受赠人接受。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需要受赠人接受。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约定时夫妻双方经协商或法院调解判决同意的,是离婚达成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不得随意撤销的。

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那么是可以选择间夫妻共同所拥有的一些房产赠予的孩子,只要不是双方都愿意并且在赠予协议书当中予以签字确认的话,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需要注意的,就是这样的一种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做出的话是不能够随意的反悔的,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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