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和免除刑事处罚有下列规定:16岁以上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十四岁以下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十六岁以下不给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管教;必要时,政府也可以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根据近年来安阳县检察院统计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与上世纪90年代初相比,这一趋势较为明显,1991年该院审结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18案31人,而2001年该院审结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28案48人,2004年该院审结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28案58人。
2、犯罪团伙化。这些未成年人往往纠合成群,少者两三人,多者七八人,出于哥们义气,共同作案,盗窃抢劫,打架斗殴,随意滋事。1991年,安阳县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18起案件中,团伙作案仅7案,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39%;而2001年,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28起案件中,团伙作案13案,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48%;2004年,未成年人犯罪28案,其中团伙作案上升为24案,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85%。可见,未成年人团伙作案所占比例较以往均有明显增长。
3、犯罪行为暴力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暴力化日趋明显,从统计情况来看,小偷小摸,一般的打架斗殴明显减少,代之以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甚至故意杀人。而且手段凶狠,动辄持刀行凶、不计后果。2004年4月25日夜,安阳县西部某乡8名少年(均未满18岁),酒后挟持一女孩将其轮奸,第二天早晨才将其放走。
4、侵财性犯罪突出。从犯罪动机上看,以侵犯财产为主要目的犯罪占绝大多数。2001年安阳县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28案中,盗窃案件5案,抢劫案件13案,合计19案;2002年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34案中,盗窃案件5案,抢劫案件18案,合计23案。值得重视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中既属于暴力犯罪,又属于侵财犯罪的抢劫罪,所占比例较大,2001年占总数的50%,2002年占53%,2004年占60%。
5、犯罪年龄的低龄化。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已提前了两至三岁,14岁以下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所占比例已由1991年的1.3%上升到1999年的1.9%。从安阳县情况来看,1991年不满16岁未成人涉嫌犯罪仅7人,而2001年为12人,2002年为19人,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刚满刑事责任年龄,即涉嫌一些暴力犯罪。2003年6月、8月份,安阳县吕村镇及崔家桥乡就分别发生一起刚满14周岁未成年人将邻居幼女强奸的案件。
6、犯罪动机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但有预谋犯罪现象也逐渐露出苗头,犯罪手段呈成人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突发性强,常常在偶然事件的诱发下,顿生犯罪动机,即刻实施,即属于冲动性犯罪。但有预谋犯罪也占一定比例。2004年8月,安阳县许家沟乡发生一起抢动杀人并焚尸的恶性案件,三名犯罪嫌疑人最大的才19岁,最小的未满16岁,他们经过精心预谋,将一名出租车司机残忍杀害,抢劫现金仅30余元。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有预谋犯罪案例。
7、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均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主要是初中小学文化),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好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就没上过学(文盲),法律知识十分贫乏,他们往往走进了监狱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
8、初犯、偶犯居多,主观恶性不深。总的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多系初犯、偶犯,受其自身因素的制约,社会经历单纯,因而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较强的可塑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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