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同意转让股份。就是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股东。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本合作和人民合作的性质,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是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的。在实践中,如果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很难退出。首先,由于股东之间的不合作,很难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甚至连股东大会都无法召开。其次,股权转让面临未能获得全体股东一半以上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不接受或不团结的意向,因此没有人愿意转让股权。原股东在转让公司内部股东股权时,可以利用持有公司优势,使股东退出财务和资产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损害其权益。
什么是原始股东
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主体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初设立活动,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且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设立人。
原始股权的意思是公司还没有上市时,为了募集资金,以低于绝对市场价格募集的资金,股东认购的股份。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
原始取得股东是自然人或法人成为股东的途径之一,即通过认购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原始取得股东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公司股东。因为作为公司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这是发起人的义务;另一类是所有其他股票认购者,由于公司设立多为募集设立,所以发起人只是认购股票的一部分,其他部分则由社会上的认购者认购。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时认购股份的股东也是原始取得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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