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不满意如何解决?
时间:2023-08-19 01:20:07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协议是离婚后双方当事人需要遵守的规定。如果对协议内容不满意,需要按照协议的规定去执行。但是,如果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有权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另外,如果在离婚后,情况发生变化,就小孩抚养权或抚养费支付发生争议的,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变更。

在离婚后,如果对离婚协议的条款不满意,仍然需要按照协议的规定去执行。在办理离婚后,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该按协议内容履行。但是,如果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有权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另外,如果在离婚后,情况发生变化,就小孩抚养权或抚养费支付发生争议的,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变更。

2. 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诉吗?

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请求离婚时,应当赔偿另一方的财产损失,并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因离婚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也可以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使用。

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请求离婚时,应当赔偿另一方的财产损失,并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因离婚遭受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也可以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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