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因为离婚案件是根据当事人的关系是否破裂而判决的,胜诉方不一定没有过错,败诉方不一定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实践中,往往是这样的:原告首先预付诉讼费,如果判决离婚,一般由双方分担。此外,法院还有权决定,有过错的一方多分担诉讼费用,无过错的一方少分担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其中上海地区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二)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预交;
(四)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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