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榕城区迁移、损坏水利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30 18:03:43 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县管权限**工程。

2、技术条件:

(1)迁移、损坏县管**工程设施的,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

(2)影响**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3)占用、影响县管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二、办理材料

区管**工程管理单位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PDF版本)。

此项材料与“迁移、损坏区管**工程设施设施方案”同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PDF版本)。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市榕城分厅(网址:http://www.rcbs.gov.cn/index)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自收到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负责人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审批文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8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8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自收到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对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股室负责人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审批批准文件。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榕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8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榕城区政务中心大厅二楼38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榕城区农业和水利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东省**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五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兴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资总额缴纳开发补偿费,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发布的通知》(1995年)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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