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出示以下证件:1.有关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三、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一、怎样才能见到被羁押人员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二、去探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去探监需要提供材料,具体如下:
1、探监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包括身份证件或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只有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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