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办理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
管理部及受托银行网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缴存、提取、转移、变更、查询等业务过程中,只需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影像采集,作为电子档案留存,不留存业务办理材料的复印件。
二、北京住房公积金转移办理的条件
转出申请条件:
1.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2.已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转入申请条件:
1.个人已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异地(或中直、国管、铁路分中心)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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