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征地面积亩的耕地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雷屯村小学前土地面积亩。二是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三。征地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每亩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补偿1万元。付款方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委会所有,不得因国家土地政策变化或雷屯村委会变更而变更。
4。今后,由于新农村建设统筹,征地补偿金将上调,不再追加补偿,按照本协议执行。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土地。甲方将该土地作他用或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乙方可以无条件收回。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政府执一份。6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双方协商后补充。
甲方:
法定代表人:(盖章)
乙方:
村民:(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月日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
3。柴山、滩涂、池塘、芦苇塘等经营性非耕地的征地按土地年产值的3倍计算。4;房屋由建设单位搬迁重建的,对原房屋基地不予补偿;
5。绿化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费一般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可收获的不计算。对能够移栽的多年生经济树种,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移栽费;不能移栽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或者限价收购;2。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和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对违法建筑、种植的树木和协商征地后修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迁移费或补偿费对征地前的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电力、广播、通信等设施的附着物支付安置补助金,对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单位,补助标准为征地前的3倍征地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征地前,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按年产值的4倍计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按年产值的1倍增加安置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年产值的10倍。非耕地征用的安置补助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相邻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征用房屋等建筑物地基和无收入的非耕地的,不发放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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