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关键在于分析行为人在整个聚众斗殴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所反映的主观恶性规模;而不仅仅是根据其在斗殴中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来确定。
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客观表现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1、主动参与斗殴活动的
包括明知是聚众斗殴活动而积极主动参与;主动为聚众斗殴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财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动要求参加聚众斗殴活动的或经首要分子要求参加,欣然应许并主动出谋划策的;积极联系纠集斗殴人员,主动为聚众斗殴约定斗殴时间和地点的或创造条件的;或积极唆使他人参与斗殴行为;受首要分子胁迫参与的,但后来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2、被胁迫参与的
被胁迫参与斗殴,造成严重后果(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被胁迫参与斗殴后,积极参与组织、策划斗殴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具有前述两种情形,但造成了造成不包括导致他人死亡或重伤严重后果的。
一、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三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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