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保险法律政策
一、范围和对象
1、区内取得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实名制登记人员情况经比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不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登记信息有误的,经重新核对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实名制登记漏报人员,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二、申请及批准程序
4、申请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劳保所领取并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审批表》。
5、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送所在县市级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社保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审批表》及电子版统一报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各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户籍信息、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予以审核。
7、经审核不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及时告知申请人。
8、申请参保人员自批准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9、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户籍迁出本区、出国出境定居、死亡或其他原因失去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从失去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停发社会养老保险金。
10、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待刑满释放或劳教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停发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不予补发。
11、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其亲属向公安机关申报失踪、临时注销户口的,从申报次月起暂停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对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应恢复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并补发在停发期间应享受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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