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构成失火罪既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失火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在内容上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其中,辨认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行为能力是指行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能力。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发展正常的人,就认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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