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电动车受损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16 18:32:03 2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电动车相撞未报案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其赔偿项目和标准是,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摩托车和电动车相撞谁的责任认定?

非机动车方负主责的交通事故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

机动车方负主责的交通事故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一般是由有过错一方来承担主要的责任,我国法律虽未就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做出规定,但是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是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因为只要其设计最大时速超过20km/h,重量大于40kg,并且不具备单独人力驱动的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对于此类超标电动车,已经属于机动车。如果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对于超标的电动车,就必须按照机动车与机动车的性质处理事故。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就算是机动车完全没有责任,也需要承担事故10%的责任,这也就是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而如果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则是谁有错谁承担责任。所以,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至关重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车辆鉴定,以确定该电动车的真实属性。然后再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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