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一般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当然不享有行政许可权。不过,有些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也能成为行使一定行政许可权的主体。?
授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法规将某些行政权力授予给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来行使的一种法律行为。被授权的组织根据这种授权,在授权的范围内享有了某种行政权力,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能够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这些被授予的行政权力,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授权是行政职能社会化的一种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公权社会化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发展潮流,过去许多由行政机关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都逐渐转移给非政府组织来承担,尤其是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参见《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
1、被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应该遵循下列规则。?
(1)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实施权授予其他组织的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才能够进行授权,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皆不能进行授权。?
(2)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常是指该组织承担着管理事务的责任。这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分为三类: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种学会组织等;企事业组织,是指从事某项社会管理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如学校等;群众自治组织,多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是居民委员会,以及一些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3)被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许可权。被授权行使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只有在其行使被授予的那部分权力时,才是行政主体,所以被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许可权。当行政许可申请人就行政许可的实施等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时,该被授权的组织将是当然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即表明对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和独立责任主体的确认。?
2、被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意味着在其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上与相应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地位。因此,被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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