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关注的六个方面的监督对象,包括公务员、法律授权的组织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这些监督对象均需遵守监察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主要关注以下六个方面的监督对象:(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包括哪些?
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第三条,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包括:
1.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 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 不属于第1、2、3、4、5、6项所列人员,但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因此,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非常广泛,不仅限于公务员,还包括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同时,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也不受行政机关、监察对象的限制,可以针对所有公共事务领域的人员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广泛,不仅限于公务员,还包括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同时,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也不受行政机关、监察对象的限制,可以针对所有公共事务领域的人员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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