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的区别包括如下:
过失爆炸罪和爆炸罪都是以爆炸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罪主观上只能是出于过失,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计行为人可能对其爆炸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也可能是疏忽的过错,即行为应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因疏忽而发生,爆炸罪由故意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只有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确立不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
3,主要要件的责任年龄不同,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爆炸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法律规定这种犯罪处罚的起点较低,14岁以下的人犯爆炸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犯罪形式不同,爆炸罪分为既遂和未遂,过失爆炸罪必须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不可能发生未遂。
过失爆炸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爆炸,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的,才能立案。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应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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