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家暴不报告,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时间:2023-03-11 16:12:18 1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是国家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做出的努力。其中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对象是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其不仅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进行制裁,也对一起生活具备暴力侵害行为的人进行处理。并且,该法特别规定了监护人和学校的义务。总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暴可不可以告上法庭

家暴可以告上法庭,当事人要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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