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属关系:其实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的子公司;
2、合同关系:开发商一般会用原始业主的身份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然后聘请物业公司进行该小区的前期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和开发商之间虽然有一定的关系,但是这二者之间的工作范围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把它们混淆哦。
开发商与物业的父子迷情
人很奇怪,看着电影《父子迷情》,浸润在一片黄绿色光影中的时候,诗意却凝重。
极致的父子亲情就像是一种绝世的囚禁,光影艺术中的他们,总让我想起生活中的他们——开发商和物业。
一项权威统计显示,从1981年中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诞生至今,目前全国两万家物业管理公司中,70%是开发商办的。
开发商和物业是“父子关系”,开发商埋下的雷,常常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爆炸,可爆炸那会儿,“子承父业”的儿子总会昂首挺胸有恃无恐地替老子扛事,你想“讨个说法”,那叫一个难。
老百姓不待见这种关系,政府就得出手了。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是铰断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父子关系的一把锋利的剪刀。
话还得从头说。《条例》之前呢,前期物业企业的产生是由开发商指定或派生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的。你想呀,开发一片小区先赚一笔,人气一上来,赚钱的线又续上了,不弄个物业公司“常驻沙家浜”,多傻?
厚道点说,当初产生这种关系也是有原因的。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发商逐渐认识到房子建好了以后,必须要有售后服务,如果售后服务跟不上的话,会影响他房屋的销售,也影响他开发公司的形象,当时政府也觉得开发出来的楼宇公寓,你开发企业必须要成立物业公司,要不然房子一销售完你拍拍屁股走人了,出了质量问题,政府也没有办法。看看,在当初,大家的本意都是好的。
可实践中,由于“父子关系”的存在,物业公司对一些项目根本不验收,甚至在最容易引起纠纷的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停车位预留不够、承诺绿化面积不兑现等“硬伤”存在的情况下,拍着胸脯称各项设施和服务全部到位,做开发商虚假承诺的挡箭牌。于是,开发商、物业、业主本应是互相监督的关系失衡了。
《条例》有了,是不是就这么一刀,真的剪断了呢?真这么想,那叫幼稚。事情远没那么简单,要是一刀下去就能断了,那原本就不叫啥“父子关系”了。
眼瞅着一些聪明的开发商,把实际上的“父子关系”变成两个名义上不相干的独立法人,就又换汤不换药地当起了幕后老板。表面上看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各自有独立的法人代表,而事实上,物业的法人代表却在开发企业里担任着领导工作,其间的关系,可真是说不清道不明。
其实,剪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父子关系”无论是对开发商、物业公司,还是业主都有利。业主可以根据服务质量来选择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不会再成为开发商的附属品,更不会成为开发商收拾烂摊子的“冤大头”,开发商可以腾出人力物力专注于开发,而不必边开发边管理。
剪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父子关系”,走“建管分离”的道路,是中国物业走向国际市场的必经之路,也是强制性规范物业市场的法理之路。
可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父子情结还在,我们需要一把更加锋利的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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